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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建《法规》要点归纳(二)

发布时间: 来源:北京建造师考试网 阅读数量:

  施工消防安全措施、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

  施工消防安全措施: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。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设有消防控制室的,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,每班不少于2人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、其他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。国家、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。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。

  意外伤害险:在工程项目开工前,由施工单位支付;有分包单位的,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,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。期限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。提前竣工的,保险责任自行终止。因延长工期的,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。属于法定的非强制性保险。

  工伤法律规定:

  (1)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患职业病的;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。

  (2)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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