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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时间问题

发布时间: 来源:北京建造师考试网 阅读数量:

  一、二级建造师执业证逾期未注册后,是否不论多长时间再注册,均按(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)第十条“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。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,应当提供该专业比较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。准予增项注册后,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。”执行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,还是执行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2006第153号,第三章第二十三条,把每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都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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